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37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7條 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