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1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1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