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9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9條 法官學院應擬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