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