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