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條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