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 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