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
- 第40條紀錄科應用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 第41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之…
- 第42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
- 第43條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 第44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
- 第46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關於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
- 第47條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第48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
- 第48-1條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 第48-2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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