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7-2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2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