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9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第15-9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