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四職等,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
- 第15條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
- 第15-1條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 第15-2條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
- 第15-3條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 第15-4條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
- 第15-6條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
- 第15-7條前條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二年,其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
- 第15-8條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前項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之…
- 第15-9條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
- 第15-10條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 第15-11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大法庭規範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