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6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第15-6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