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第20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之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七、法律問題之研究。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