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