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