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 第21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