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