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7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