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8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