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法規:司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