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