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第26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