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第25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