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第28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