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5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