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管制區有放射性污染之虞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一、禁止將飲料、食物、香煙、化粧品、檳榔、口香糖及其它非工作必要物品攜入管制區。二、攜出管制區之物品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三、人員離開管制區應實施放射性污染偵測,若發現污染,應予適當除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