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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
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
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
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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