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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表面,保有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註明有關核種名稱、活度及必要之說明。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源應嚴格管制,以防止失竊及不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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