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下列因子評估:一、氣象資料。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四、土地利用。五、排放口位置。六、海流狀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