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母法 第1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許可者,應於生產設施建造完成後先提出試運轉計畫、運轉人員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依前項規定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於計畫開始生產日期三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試運轉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生產許可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