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2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