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輻射作業應防止確定效應之發生及抑低機率效應之發生率,且符合下列規定:一、利益須超過其代價。二、考慮經濟及社會因素後,一切曝露應合理抑低。三、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本標準之規定值。前項第三款個人劑量,指個人接受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所造成劑量之總和,不包括由背景輻射曝露及醫療曝露所產生之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