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行車四小時以上,應更換駕駛人。二、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三、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