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二、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三、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四、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二、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三、安全管制措施。四、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五、聯絡及通報方式。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