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二、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三、交運文件。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卸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