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核子原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預定轉讓期日。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