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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核子原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
二、廢棄原因。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許可廢棄之核子原料,應依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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