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核子原料之設定質權,質權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出質人之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設定質權原因及期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