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第30條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二、執勤時擅離職守。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