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第26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