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一、筆試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且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筆試測驗及格科目免試。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該項目得免試。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