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二、學經歷證件。三、訓練證明文件。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