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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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