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