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第20條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