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第14條 前條之再鑑定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筆試以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內容為範圍,運轉操作測驗以實施模擬器操作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口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