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