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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由同類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轉任報考前項測驗者,需完成機組差異訓練。
前項機組差異訓練,經營者應事先提出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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