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二)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由同類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轉任報考前項測驗者,需完成機組差異訓練。前項機組差異訓練,經營者應事先提出訓練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