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燃料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換發運轉執照,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者,自核子反應器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第一項費用;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