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九百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運轉中之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不收取前項費用。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者,依第一項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