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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檢查費,自建廠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運轉執照核發前一日止,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但建廠執照有效期間,暫停建廠並僅維持已建設施之保存及維護作業者,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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